新办法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再允许企业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据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概述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大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版)(以下简称“旧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程序。随后,作为旧办法认定条件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随之出台,并重申了一些继续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昨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取代旧办法,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何变化?
认定条件
新办法列出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的几大条件,即对企业的成立时间、核心知识产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创新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违法行为提出了要求。下表列示出新办法与旧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
根据上述表格,我们就修订了的新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讨论如下:
新办法延续了旧办法的规定新加坡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内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另外,条件之一是看实际经营期的研发费用比例。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先行排除了那些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和没有开始经营的新企业,这些企业必须等注册一年以上而且开始经营才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新办法规定,企业必须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旧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不允许企业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强调必须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同时,允许企业使用旧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取消了“近三年内”对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
旧办法规定,产品(服务)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关于这一点似乎在新办法中有所放宽,新办法强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似乎可以理解为并非企业的所有产品(服务)的所有相关技术均必须在《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仅仅要求为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在此范围之内即可。
新办法规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取消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学历要求。
新办法调整了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将小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分别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和2亿元以上)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这可视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可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旧办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采用加权记分形式,须达到70分以上。这些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之中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新办法仅仅提及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但并未阐明相应要求的具体内容。我们预期相关部门或地方机关可能会出台后续规定作进一步的明确。
《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的调整
《高新技术领域》作为新办法的附件,其内容相对于旧办法所附的《高新技术领域》,也做出了一些调整,以体现国家战略的产业指导方向,并淘汰落后技术。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和认定程序
下图列示出新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上图中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新办法简化了认定的工作流程,将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是,该公示是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示,较之于旧办法,新办法将公示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以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
监督及后续管理
新办法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监督检查,拟提请注意的是:
新办法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同时,也重申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办法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内容包括:
► 知识产权
► 科技人员
► 研发费用
► 经营收入
由于新办法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认定机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填报上述报表。
根据新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较之于旧办法的“十五日”的期限规定,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时间。同时还简化了企业更名的备案流程,不再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新办法增加了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即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这无疑提高了效率并节约了成本,使企业不再由于搬迁而需要重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新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列相关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将被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与旧办法相比,取消资格的行为中加入了“严重”等词,似乎是拟放松取消资格的条件,但是,由于怎样界定是否“严格”也并无具体的界定和阐述,故如何判断似乎也仅凭相关部门的自主裁量而确定。另外,新办法加入了“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可以取消资格的规定,企业应予以格外重视,避免发生重大变化情况而未报告,或者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从而导致资格被取消,被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这在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企业管理者更应多加关注。
结语
新办法的出台,修订了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将独占许可形式的知识产权排除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外,同时对其他的条件也略作了修改,并修订了《高新技术领域》。这反映了中国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新加坡公司税务管理制度,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初衷。此外,新办法也再次强调了监督管理,重申企业的报告义务。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同时,应同时注意履行其合规义务,以规避风险。对于一直依靠独占许可权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而言,此重大改变在技术上应会导致该企业不能再享受优惠税率;会不会有过渡安排现在还是不得而知。相关企业可能应考虑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如有任何疑问,请向专业咨询顾问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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