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各位财税同仁,大家好,每天一个知识点,丽艳(众诚)微课堂让我们共同进步!问:老师您好,我单位为总分机构的类集团一般纳税人企业,下属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核算汇总纳税,但部分地州分公司为预征结算缴纳增值税,本次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经营而决定注销,其中仅1月疫情前取得收入,后期均处于关门停业状态。目前注销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两个地州市),其中一户基本当天就办理完毕,但另外一户注销时主管机关提出查账要求新加坡注销公司未缴纳税款,当我们提出已注销完毕的例子后,对方竟声称前者违规操作。请问两城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孰是孰非?如果查账,其查实的税种包含哪些?答:注销时有个清税的环节,企业在这个环节应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清缴所有的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新加坡注销公司未缴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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