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立大学魏铭声副教授
应邀主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讲座(第21期)
2018年10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1期“新加坡、英国、欧盟破产法最新改革及其启示”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教室举行。新加坡国立大学魏铭声副教授进行了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静副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刘燕副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鲁雅清法官、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叶建平主任、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刘旭海老师出席此次活动并参与讨论。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诗敏主持。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来自校内外的嘉宾60余人参与本次活动。
魏铭声教授任新国大法学院EW巴克法律与商务中心副主席兼主任(公司法)及《新加坡法律研究杂志》编辑。魏教授曾分别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牛津大学一等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从事破产法和公司法的教学与研究,其研究成果在英国和新加坡的知名学术期刊上均有发表(包括《法律季刊》《劳埃德海事和商法季刊》《商法杂志》《新加坡法律研究杂志》以及OUP和CUP书籍部分章节等),部分著作内容曾被学者、新加坡上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引用。魏教授是新加坡政府任命的破产法审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就改革新加坡的个人和公司破产法提出建议,同时担任政府机构及本地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顾问。
(徐阳光教授向魏铭声教授颁发聘书和讲座纪念牌匾)
讲座开始之前,徐阳光教授向魏铭声教授颁发了聘书,正式聘请魏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的兼职研究员,同时颁发了纪念牌匾,感谢魏教授为大家带来最新的学术思想。
(魏铭声教授)
魏铭声教授首先对新加坡的企业破产制度进行了介绍。新加坡企业破产制度主要包括清算、司法管理、接管和安排计划。清算分为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清算不利于将业务作为一个整体出售,可变现的价值较低。理论上公司的业务可以作为持续的营业出售,但是实践中,清算过程可能破坏那些处于困境的优质公司或企业,导致经营价值减损、就业情况恶化以及其他损失。司法管理和英国2002年改革前的管理制度类似,司法管理的主要特征是大多数债权人的权利暂停行使来给予公司喘息空间。同时,司法管理人作为破产从业者,提出救助计划或者比清算更有利的资产变现方案。接管实质上是对担保债权人的私人救济,接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任命其的债权人负责,对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只负有非常有限的责任。安排计划为公司和债权人提供了磋商的法律框架,不仅仅是破产程序,可以用于实现很多公司目的,比如收购。安排计划与司法管理不同,不会自动更换现有管理层,允许管理层发起并负责整个重整程序,没有自动全面的暂停债权人强制偿债的功能。
2017年新加坡对破产法进行了改革。在对安排计划的改革部分,引入了广泛自动的暂停、跨组别强制批准、拯救融资的超级优先权和预安排计划。在跨境破产方面采用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魏教授认为2017年的改革引入了经修改的第11章的一些条款,开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是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被引入的第11章的元素在新加坡会产生何种影响不可预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对改革的接受程度,以及法官能够多快地复制其之前推行安排计划的成功,并确保修改后的第11章元素能与原本的安排计划无缝协作。
随后,魏教授又详细介绍了英国和美国的破产制度。英国的破产清算法律与新加坡非常相似,新加坡的司法管理制度建立在英国原有的管理制度之上,但是英国在2002年进行了大幅改革。英国的安排计划类似于新加坡,但没有中止程序。英国还有另一种救助程序,公司自愿安排程序(CVA)——一种比较非正式的债务重组程序,但是CVA不能对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英国2002年之后的管理程序赋予之前有权指定接管人的担保债权人指定管理人的权利。和接管人不同,管理人负有广泛的职责。管理程序的首要目标是最大化债权人的受偿。
关于美国的破产制度,魏教授着重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中的几个重要参与方,包括法院、自行管理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的正式委员会、联邦托管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另外,魏教授还就重整融资、重整计划、债权的分组和投票、绝对优先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最后,魏教授以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霸权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反思,第11章真的是救助法律的黄金准则吗?拯救的原因有哪些?什么公司和企业值得拯救?我们愿意做出哪些权衡取舍?新加坡在寻求发展成区域债务重组中心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国内的情况。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因素(商业条件,融资选择等),社会和文化因素(公众对商业失败的态度,私人执业者,债务人,债权人等)以及合同,财产和担保的一般法律。
(王斐民教授)
与谈环节,王斐民教授首先感谢了魏教授的精彩讲座。王教授提出法律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有债权人友好型破产法和债务人友好型破产法这样一种变迁。我们在研究不同类国家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时也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置方式。中国在破产法的改革过程中引入了重整制度,很多内容也是引入自美国。实践中,可能有比美国做的更多的一些地方,如对债务人友好。另外,王教授还谈到了法律的激励机制,即激励谁来启动程序。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也希望建立这种激励机制,使程序的启动更便利。但是中国面临的情况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就是一般法律体系还不够发达。
(刘静副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静副教授首先对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指出当前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作为公共产品参与竞争新加坡公司法对我国的启示,话语权也在跟着竞争力转移,我国对营商环境报告也是十分重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也能像魏教授一样保持冷静的态度其实是学者在进取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法律移植一定要考虑民族特性。
(刘燕副庭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燕在发言中表示国外立法中破产债务人的自由度是比较宽的,国外的一些重整工具比我国更多,这对于我们立法的完善和审判都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很大的现实土壤的差异性,这就导致了破产制度的差异。从中国现行的制度来看,给困难企业提供了一些选择,只不过立法可能比较粗放,法院的主导性更强一些。在今后立法完善中还是要考虑现实土壤,考虑发展现状,同时也希望可以学习域外的先进经验。刘庭长还提到在中国的破产重整中,还有一个隐形的参与方新加坡公司法对我国的启示,就是政府,政府的参与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探索了府院联动机制。
(叶建平主任)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叶建平主任认为,通过魏教授在讲座中对各个国家的制度的比较,实际上存在一个制度优势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破产法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叶主任也谈到了新加坡破产法改革所体现的政府雄心,这种政府雄心可以带来民众福利。
(主持人武诗敏)
最后,主持人再次表达了对魏铭声教授和与谈嘉宾的感谢,本次讲座在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武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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