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概述(新加坡公司业务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以现金或引入保证人或保险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2004年8月6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6年12月7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一、建设工程担保的定义

建设工程担保以现金或引入保证人或保险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工程担保是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通过推行工程担保促使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加强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预控、程控、终控多种手段并用,形成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建立和实施索赔机制,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最终实现合同目标。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发展历程

美国于1884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业担保公司——美国保证担保公司。1894年8月13日,美国国会颁布的《赫德法案》(Heard Act)规定,联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担保,并以法人保证担保取代个人保证担保。这一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履约担保的法律地位的确定。1908年,美国成立了担保业联合会。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米勒法案》(Miller Act),要求承包商在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必须提供全额的履约担保及付款担保。美国财政部负责审批担保商的营业资格,公布审查合格的担保商名单,每年定期对其业绩进行评估。1942年前后,美国的许多州也规定州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工程项目须取得担保,这些州法令被称为《小米勒法案》(Little Miller Acts)。此后,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在美国各地的公共工程中得以建立并广泛推行。由于公共工程的示范效应,这一制度随后也在私营工程中被广泛实施。

除美国外,加拿大、日本、墨西哥、西班牙、意大利、韩国等国家也都有专门的立法,要求对公共工程实行强制担保。英国、新加坡及香港地区也规定在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中必须实行工程担保。一些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行业组织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制定了有关工程担保的条款,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的《新工程合同条件(NEC)》、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建筑工程标准合同》等。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概述(新加坡公司业务保证金制度)

我国工程担保发展史

2003年5月28日建设部在《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中特别强调”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2004年8月6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应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

2005年5月11日《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下发了《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等10项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担保活动起了指导性的作用。

2006年12月7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1、要尽快建立工程担保信息调查分析系统,便于对保证人的数星、市场份额、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余额和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

2、工程担保监管措施完善的地方,在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倩况下,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其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的最低限额,避免出现恶性竟争影响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2月6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去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倩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017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建设工程担保常见种类

1.投标担保

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担保书,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担保书。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交的第三方的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担保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

3.质量担保

又称保修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国际上亦称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质量担保可以促使承包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

4.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以开发商(业主)为被保证人,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权益人)新加坡公司业务保证金制度,保证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担保。如果开发商违约,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支付担保书规定的条件在担保金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

四、建设工程担保的模式

1.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在综合评估施工企业业绩、信用和实力等基础上,向业主开具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2.担保保函

由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美国是这种“美式担保”的主要国家。在美国新加坡公司业务保证金制度,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承担;

3.保证保险

建筑保证保险是合同保证保险的一种,它承保因建筑工程误期所致的的各种损失。保证保险合同性质(属于担保还是保险)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

五、建设工程担保的作用

1

建立信用机制

重合同,守信用,守信受益,失信受罚,利用信用保证和利益制约手段建立一种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内在动力机制,增强建设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2

完善管理监督

完善政府和业主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方式。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用信用保证办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链;保证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正当权益,健全和完善一个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建设市场,促进招投标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康、平衡地运行。

3

产生综合效益

通过精心组织、管理,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注重自身信誉,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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