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2018)(以下简称”VCCA”)及其附属立法生效,引入可变资本公司(以下简称”VCC”)这一新的法律框架。针对投资基金工具而言,VCC是一种新的公司架构,其目标是让新加坡成为亚洲的基金管理和基金设立中心。
本公众号上月就VCC的由来、特点及优势、税收优惠、注册及运营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分享了一篇实操性的文章(参见相关链接),之后,国内的一些投资团队和本团队进行了接洽和探讨,大家对VCC的兴趣不光在于它的“好”,更是因为它的“新”,故,本篇重点就新加坡最常用的公司形式——私人有限公司和VCC进行比较,供大家了解参考。
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和可变资本公司VCC的比较
(内含成立公司的注册费及政府收取的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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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可变动资本公司(VCC)是一种公司型基金结构,亦可以视为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一种集合投资工具。
区别于本地私人有限公司等普通公司类型,VCC结构的几个显著特点在于:
第一,VCC允许投资者轻松购入和赎回股份新加坡死人公司,同时也允许使用资本支付股息。因此,即使在没有获利的情况下新加坡死人公司,VCC的股东仍能享有定期派息。
第二,VCC伞形结构下的子基金可以共用一个基金经理,也可以共用托管、审计、行政等服务,有效降低了基金运作成本。而且,即使主基金下设有多项子基金,但在VCC结构下仍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税收实体。
第三,VCC的股东名册无需公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性。
第四,之前设立在外地的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可以迁移成为新加坡VCC,进一步鼓励海外基金选择在新加坡落户。
如果VCC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利用,其推动新加坡成为全球财富和基金管理中心的目标将更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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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不属于法律意见,不作为任何交易的参考依据。
作为较早参与VCC项目落地的团队之一,本团队律师代理设立的VCC架构项目,已获得MAS批准的基金许可牌照。如需了解更多有关VCC注册与资管牌照申请事宜,请联系中新法讯专业咨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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