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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 税务咨询筹划部/ 作者
根据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从而实现各个司法管辖区间涉税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经由四个步骤:(一)本土化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辖区间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三)、落实行政支持和技术措施;(四)、保障被交换信息的机密性。本期开始,华税关注主要投资国CRS推进进度,以提示风险。
新加坡也是2018年预计进行自主信息交换的国家之一。其迅速的立法进程及详细的日程安排为其与各司法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奠定了基础。
一、国内立法(步骤①)
2016年7月20日新加坡完成对所得税法的修改, 同年12月2日颁布了《2016所得税(国际税收遵从协定)(CRS)条例》,法律法规得到完善。2016年12月30日,赶在新年之前,新加坡向各个金融机构下达通知,落实CRS的条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2017年1月1日为新旧账户的分水岭,之后开设的账户为新设账户;同时,某一存量账户是高净值账户还是低净值账户的测试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账户累积余额或净值超过100万美金的账户为高净值账户。对高低净值账户的区分须在每一年的12月31日进行测试。同时,该日期也是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对某一机构存量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日期:凡是在该日期累积净值或余额超过25万美金的机构存量账户必须受到尽职调查;而低于25万美金的账户则不必。新加坡预计 2017年12月31日完成对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次年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低净值账户和净值超过25万美金的机构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金融机构须就建立国间协定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的须报送金融账户信息报送至税务局新加坡公司crs,同年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自主信息交换。新加坡的第一个报送期间为2017年整个公历年的信息。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指出,因信息交换而获取的信息可以用于该所得税法案下的任何目的。同时与诸多国家相同,以逃避报送义务而架构交易的,视作交易未发生,各方需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
新加坡对金融机构有特别的注册要求。针对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这一报送期间,作为须报送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申请注册。而在每一个报送期间新近成为须报送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都应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注册。而如果一个投资机构,仅仅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管理投资组合,且代理客户为之投资、管理、经营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那么该金融机构无须申请注册。
如无例外,注册必须使用电子形式提交,必须包括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报送金融机构的类型——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机构或特殊保险公司;该金融机构就CRS此事项的联络人的全名、地址、联系信息。相应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注册申请后,除非有合理理由,政府审计员必须予以注册,且签发含有注册日期的通知。
金融机构须按照CRS法规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进行尽职调查,仅仅做了些微的改动;主要改动为,金融机构无需将现金价值保单或年金合约作为须报送账户,如果该合同由25人以上持有,且这些持有人有获得合同价值及确定死后受益人的权益,且向持有人或受益人支付的总价值不超过100万美金。一个须报送金融机构必须安排确认每一金融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状态;当账户持有人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时,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的税收居民状态。同时,新加坡也拓宽的CRS的尽调范围:即使账户持有人(消极非金融机构情况下,控制人)所隶属的司法管辖区不是与新加坡缔约进行信息交换的须报送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仍必须安排确认他们的税收居民状态。金融机构具有选择权,可以将新设账户的尽调程序适用留存账户;将高净值账户的尽调程序适用于低净值账户。对于新设账户,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须报送个人。档案等信息一般需要留存五年。
二、国间协定(步骤②)
新加坡有别于之前提到的国家,譬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它并未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因而,新加坡与他国或司法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需要其他的基础——《自主信息交换协议》或《双边主管当局协定》。2016年底,新加坡首先与新西兰签署了《自主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协议》。自2017年伊始,英国、日本、南非、等国与新加坡的《双边主管当局协定》陆续生效,且新加坡在陆续签署新的《自主信息交换协议》。新加坡尚未与中国签署《自主信息交换协议》,但就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投资状态来看,双方当局就促成此事或有举动。
三、电子申报(步骤③)
新加坡对CRS 架构1.0版进行了改进。对该架构的审核应在2017年底或2018年初完成,计划2019年投入使用,正式进行信息交换。新加坡在关于CRS常见问答中指出,EU向OECD提出对CRS 申报架构1.0版进行改进:在信息显示中区别对待受到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的尽调程序的账户;应予以显示是否获取了自主证明;将“账户类型”特定化为具体的类型;在“控制人类别”中添加价值“未知” 这一项。一方面,新加坡意在提请金融机构对此引起注意,另一方面新加坡公司crs,这意味着新加坡所使用的架构会随着CRS架构的调整而调整。
四、信息保障(步骤④)
新加坡对收集、报送、交换的信息保护遵从《双边主管当局协定》中的约定。譬如,《新加坡-澳大利亚双边主管当局协定》在第五条保密与信息安全中指明,新加坡只保证签署CAA或CRS的司法管辖区相关的信息安全。新加坡当局会给予恰当的风控程序,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通过恰当的程序来调查对保密条款的违反。如果对方违反保密条款后,新加坡可能停止与之进行信息交换。
五、违规处罚
倘若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法规核实存量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获取新设账户的自主声明或未能依法留存档案,其将被处以不超过1千新币的罚款且在未缴纳时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迟交罚款每天的滞纳金为50新币。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抗辩权,比如在90日内获取新设账户持有人有效的自主声明,所得税法律也言明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如果任何人提交给政府审计员的信息且知道信息不实或有误导性,而未告知信息不实或有误导性,在持有或能在合理范围内获取正确信息的情况下,处以不超过1万新币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新加坡是一个在一般情况下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这对诸多投资者而言是很适宜的税收环境。正因为此,新加坡金融机构所收集、报送给其税务机构、将与中国税务机构进行交换信息对在新加坡投资或持有账户的中国税务居民而言将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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