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筹上市的定义
红筹上市是指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或境内公司)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外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境内公司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
据统计,中国目前已经有500多家境内企业以红筹(境内权益)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或创业者通过境外上市演绎了一个又一个的财富神话,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的财富梦想。
百度2007年在NASDQ上市时,其年利润不足2000万元人民币,但由于投资者看好百度的发展潜力,所以百度在做IPO时,其股票发行价是27美元,上市当天的收盘价为122美元,公司市值超过40亿美元,市盈率超过2000多倍。
成立于1999年的携程旅行网,创立时的原始投资只有20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在成立后的一两年里曾三次从风险投资机构那里引入资金1550万美元,并成功并购了两家小型公司,使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携程旅行网在2003年上市时,成功募集资金7560万美元(其中股东套现2520万美元),上市当天的市值达到五亿多美元,创业者的身价飙升700多倍。
2010年当当网和优酷都成功登陆纽交所,当当网招股书显示,其2010上半年营业收为为1.4409亿美元。当当网在2007年和200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在2009年实现盈利,全年净利润仅为253万美元,但其成功上市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有着10年历史的中国第一代互联网公司,当当网的上市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公司上市的大门,预计在未来几年内,电子商务将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最迅猛的一个领域,并且将有一批公司准备上市。
而优酷则没有任何盈利记录,并且在短期内也不能盈利,但是凭借其良好的未来发展前景,获得投资者的看好,IPO表现非常成功,其以连续亏损的财务状况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引起了国内外极大的反响,其上市首日股价更是创下了2005年百度上市之后,5年以来全美国IPO的最佳表现。其市值也一举超过多家中国老牌互联网公司,一度名列前5名。优酷的上市,极大的鼓舞了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同仁。由此看来,相对于短期业绩,长期的发展前景成为众多互联网公司追求的目标。
(二)红筹上市的几种方式
1、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通常都会采用国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用该公司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方式建立对国内企业的控股关系,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
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各级国资委,国资委直接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并购国内的国有企业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通常国有企业以红筹的方式境外上市都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进行后续的操作。如广西玉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当然,有的国有企业早已经是跨国公司或在境外有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只需对境外的子公司进行分拆或重组后便可实现境外上市。
2、民营企业的红筹上市
与国有企业相反,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所以通常会由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公司返程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到境外上市。中国绝大多数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上市的。
3、受外资产业政策限制企业的红筹上市
红筹上市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有些产业则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或禁止。之前为内资企业时可以正常经营的产业在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很有可能被禁止经营。所以企业在选择红筹上市之前一定要研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禁止类的项目。如果涉及到限制类的项目,则审批的主管部门的层级很可能会提高,审批时的困难会加大;如果主营业务为禁止类的项目,则根本无法完成外资并购。这样的企业通常会采用“新浪模式”来解决问题。
“新浪模式”是指自然人设立离岸公司之后,由离岸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再由外商独资企业和经营外资禁止类业务的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外商独资企业,一旦外资可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将被无条件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将境内公司的业绩、资产、负债等并入离岸公司,然后用离岸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上市。
4、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国内欲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通过收购海外中小型上市公司,尤其是控股业务不景气的上市公司,购入后向其注入国内资产或业务,通过它所在的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新加坡公司红筹,以实现国内企业间接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的操作要点是:
(1)在资本市场上寻求适当的壳公司。在寻找壳公司的时候,应当选择那些市值较小,股权集中,没有或仅有少量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的上市公司。
(2)通过股权回购、资产置换等方式,清理壳公司的业务、资产和债务,使之成为干净的壳。
(3)收购壳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对壳公司的控制,或者通过法律安排实现对壳公司的控制。
(4)将资产注入壳公司,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份。通常是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公司完成对国内企业的返程并购。其次,自然人股东(或其设立的持股公司)与壳公司及壳公司的股东签订换股协议,约定壳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增发股份换取自然人股东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包含国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完成换股后,自然人股东成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注入壳公司。
国内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的目标市场通常有香港主板、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美国OTCBB市场等。由于各个市场的交易规则迥异,在不同市场上的借壳上市模式也有很大不同。如,在香港借壳上市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收购壳公司时,由于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导致重组方的全面要约收购;二是重组方收购壳公司后,通常要在24个月之后向壳公司注入资产,否则可能招致来自联交所的类似IPO一样严格的审核;三是由于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5%,所以当重组方拟注入的资产金额过于巨大的时候,可以将资产分批注入壳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以支付可转换票据的方式向重组方支付对价。
美国的OTCBB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柜台交易市场,在这里挂牌交易的大部分是从主板市场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全美证券交易所)退下来的公司,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并购目的而专门制造的“壳公司”。而在OTCBB挂牌的公司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一定量的流通市值和股东人数等,就可以通过“绿色通道”转到主板市场上进行交易。正因为如此,国内的许多民营企业在美国上市时,首先在OTCBB市场上借壳,通过私募方式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后再转到主板上市,这样可以避免IPO时的发行风险和复杂的程序。
在美国、多伦多等市场上还有一种特殊的“壳公司”如SPAC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特殊并购目的公司)、CPC公司(Capital Pool Company, 资本库公司)。这类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可以挂牌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没有业务,没有债务,而只有现金资产。一个企业并购了这类公司后就意味着既实现了借壳又获得了私募融资。
5、介绍上市
介绍上市是指在其他市场上已经发行过股票的公司,由于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符合某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而同意该公司无须公开发行股票而直接挂牌上市的一种方式。尚未在其他市场上市的公司,也可以通过向特定上市公司的股东派发本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换股方式把本公司的股份分配给特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从而使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交易所的规定,进而直接挂牌上市。介绍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区别在于介绍上市在上市时不涉及发行新股或出售现有股东所持股份。
介绍上市是境外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上市模式。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模式上市:
一是已在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请到另一交易所挂牌上市,也称转板上市。如已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申请到香港交易所上市,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转到主板上市。如康大食品在新加坡上市后,在香港介绍上市。
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分红派息的方式将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派发给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然后该拟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介绍上市。该方式通常用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分拆上市。如TCL国际分拆TCL通讯时,TCL国际将其持有的TCL通讯的股份分派给全部股东,从而实现对TCL通讯的分拆上市的资格。
三是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两个公司,或通过换股方式实现重组的两个公司,其中未上市的公司可以以介绍上市方式申请上市。如广汽集团通过与骏威汽车换股的方式吸收合并骏威汽车,从而获得介绍上市的资格。
介绍上市可以把企业融资和证券上市在时间上分开,给企业以更大的灵活性。有些公司上市时暂时没有融资需求,或者有融资需求,但上市时的融资环境恶劣,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先介绍上市,等市场环境好转时再进行融资。
(三) 间接上市即红筹上市的股权重组模式如下:
在以上股权架构中:
1、出于被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可以及减少股票交易环节的税赋等方面的考虑,上市主体通常注册于开曼、百慕大以及上市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2、为规避因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所导致的利得税,公司股东通常通过离岸公司(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
3、为便于境外的股权重组和境内的外资并购以及税收上的考虑,拟上市主体可以通过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公司来并购境内的权益。
间接上市涉及的境内审批程序:
1、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如果境内法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2.、外资并购的审批。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权益的并购需要得到国家商务部门的批准。
3.、境外上市交易。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后其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4、外汇登记。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的须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四) 红筹上市的优点
1、上市门槛低
证监会对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规定了严格的四五六条件,许多民营企业被挡在了直接境外上市的门外。而红筹上市的主体是境外成立的离岸公司,无需遵从上述严格的四五六条件的规定。
2、上市主体的法律地位更容易受投资人接受
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为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为注册资本制。而大多数境外资本市场,如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为授权资本制。红筹上市的主体一般为香港公司、开曼公司或百慕大公司,这些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均属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为授权资本制,更容易被投资人和境外监管机构理解和认可。
3、股票流通的范围更广
境外直接上市的缺点之一就是国内的法人股无法直接在境外股票市场自由流通,而红筹上市方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无论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的股权在经过锁定期后都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
4、股权运作灵活
由于以红筹方式境外上市的主体一般为授权资本制下的离岸公司,这些公司在股权运作上有着注册资本制下公司不可能达到的灵活性。首先,授权资本制下的公司的授权资本和授权股本可以灵活制订,在公司缺少资金的时候只需董事会决定即可在授权资本总额内向股东增发股份募集资金,无需每次发行股份时都增资。其次,授权资本制下的公司不仅可以发行普通股而且可以发行各类由公司自由制订的优先股,还可以广泛的使用债转股等各种金融工具,方便进行股权激励和吸引战略投资者。再次,以红筹方式上市的公司可以灵活的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增发股份的方式并购目标公司,节省公司宝贵的现金流。
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实施。该文件给红筹上市的外资并购环节增加了不少的审批程序,外资并购的内容将在后面的章节详细论述,在此不做赘述。(摘自丁旭等编写的《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与重组》,2009年金融出版社出版)
(五)红筹架构的拆除涉税问题(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李荣法 熊晶晶)
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直接股权控制和通过VIE协议控制。两种类型的建立环节不同,其解除环节亦存在差别。
1、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问题
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中红筹公司转回境内上市时,境内拟上市主体保持不变,即红筹架构中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拆除的关键在于把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还原到境内实际控制人名下。实务操作中主要的形式是股权收购,主要环节如下图示:
境内受让方(如实际控制人、高管及PE投资者)收购拟上市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外资股权,将其重组为境内人士控制的内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然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主要税务问题包括:
(1)、境外公司SPV向境内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1境内受让方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受让方从境外公司SPV处受让其所持有的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时,应向境外公司SPV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境外公司SPV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源自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同时,境内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人,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税率为10%。
1.2股权转让对价确定的问题
鉴于境外公司向境内受让方转让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时涉及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且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关乎到转让方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因此,境外公司向境内受让方转让股权时的转让对价确定亦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境外公司SPV作为境内受让方的关联方,在向境内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遵守以上规定。
已过会的世纪华通的招股书中提到,诸葛晓舟通过上兴国际(BVI公司)持有华通有限30%的股权,考虑到上兴国际作为BVI公司,透明度较低,为了增强公司股东的监管透明度,上兴国际将持有的华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永丰国际(香港公司,诸葛晓舟100%控股),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但是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认定,此股权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因此上兴国际于IPO期间补缴了2009年11月转让世纪华通3,900万股股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263.45万元。
在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对价确定的问题时,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在公平交易,如果目标企业出现亏损或者刚成立不久,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亦是公允的。尤其是涉及到境外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受让方支付转让对价需要汇出境时,外管局需要受让方提交《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我们认为,在股权转让价款确定问题上应当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对股权转让价的确定予以解释和说明,以免出现后续被税务部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计税基础而补税的风险。
1.3境内拟上市主体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可能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其境内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失效,但是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可见,拆除红筹架构导致境内企业性质变更的,将面临着被追缴之前免征和减征的所得税税款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因拆除红筹架构导致企业性质变更的都需要补缴税款。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无需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根据IPO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主要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a)拆除红筹架构之后,拟上市主体的控制权回到境内,但是仍保留部分境外投资者(不低于25%),以保持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就可继续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5%,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取消。但是作为过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优惠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b)拆除红筹架构后保留部分境外投资者,且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高于25%,其后因首发上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形。
根据2002年国家税务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 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而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这里的税法第八条即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c)拆除红筹架构之后,境内公司变为内资企业,但不需要补交税款,代表案例:海联讯。海联讯信息2000年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由于拆除红筹架构变更为内资企业,经营期未满10年,应当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但是海联讯地处深圳,根据深圳特区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也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深圳市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期限、金额方面存在重合。据此,海联讯即使不再拥有外资身份,亦可根据地方政策享受优惠,从而免于补缴税款的负担。
综上,对于拆除红筹架构的企业,其之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所得税优惠,应当根据其变更之后的企业性质(外资或内资)和外资股权比例(大于或者小于25%)的情况分别对待。对于之前享有的税收优惠不予补缴,应当由相应的税务主管部门出文确认。
(3)、境外企业清算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外用于架构的离岸公司往往面临清算注销。此时,还应注意,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所持股的离岸公司在清算注销时,若发生股权溢价回购或清算后存在剩余财产并分配至境内自然人,则境内自然人还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VIE控制类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问题
拆除VIE控制类红筹架构的模式根据具体情况有各种选择,但是其目的是一致的,主要就是解除VIE控制协议,还原真实股权结构、清理境外公司及其WFOE。
在普通情况下,VIE架构拆除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主要是境内受让方收购SPV所持控制公司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控制公司性质变更的税收优惠问题等,与股权控制类红筹架构无异。
当然,还可能存在运营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鉴于运营公司为内资公司,股东亦均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因此与普通股权转让无本质区别,重点问题在于注意转让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免被主管税局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在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无法取得足够资金来源或引进足够资金能力的境内投资人的情况下,单纯以直接的股权收购来解除SPV与境内控制公司的关系以实现境外投资人退出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在必要情况下,VIE架构拆除中还可能涉及使用利润转移渠道向境外输送用于股权回购的资金,如境内控制公司向SPV分配利润,或境内运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以下就该等情况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阐述如下:
(1)、控制公司向境外SPV分配利润或运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外SPV或离岸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源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境内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人,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税率为10%。
(2)、运营公司向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模式应特别注意,国税总局新规对运营公司向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模式的避税效果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境内公司向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采取VIE架构的公司中,有时会通过境内运营公司直接与境外主体以商标、域名、著作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形式搭建另一条利润转移渠道,利用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便利。
比如,注册一家境外公司,以该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虽然该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境内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却在境外。这样境外所有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给境内运营公司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就可以用10%的预提所得税加上5.6%左右的流转税,来换取境内运营公司25%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总体上达到避税效果。但是,近期,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规范。
《公告》规定,如果境外关联方仅仅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但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没有贡献,那么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有可能不被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就要面临一方面缴纳境内25%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缴纳10%预提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风险。
其实不仅仅是VIE结构,许多红筹架构中企业都在使用类似的方法向境外转移利润,它们在实施后,同样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3月18日发布)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企业因接受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新加坡公司红筹,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六)红筹架构的拆除及案例PPT(来源计兮网 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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