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和新加坡迎来了两国建交30周年的纪念日。新加坡是“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新合作的重点和亮点。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已经成为中资企业投资世界的新跳板。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有近1/3是先进入新加坡。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不少投资新加坡的企业感到“水土不服”,其主要表现是:税收优惠享受不到位、按照在中国的习惯进行纳税申报、被新加坡税务局怀疑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等。记者采访多位有新加坡投资经验的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如果在投资新加坡的过程中不注意防控税务风险,很有可能还会影响下一环节的投资。因此,中资企业要想通过新加坡安全“跳”向全世界,税务风控一定要更加专业。
尽职调查:
税收优惠是重点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维修等。据企业财务负责人符利燕介绍,电子工业是新加坡的传统产业之一,也是新加坡制造业的支柱,目前已经建立起芯片生产的全要素产业链。同时,由于新加坡特殊的消费税制度,可以为客户提供7%的消费税进项抵免,使其获得价格优势,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基于此,江丰电子在新加坡成立了子公司,并计划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
符利燕告诉记者,在做出投资新加坡的决策前,江丰电子进行了细致的尽职调查,包括对项目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其中税务尽职调查也是关键环节。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江丰电子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做出了符合自身投资和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
税收优惠政策是尽职调查时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为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新加坡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奖励(所得税免除)法》《所得税法》的相关豁免条款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贷款支持、专项津贴、股权融资和非金融援助等措施。特定行业或产业的主管部门也时常会推出相关扶持和援助计划。比如,对于旅游业者在海外展会宣传赴新旅游和新加坡企业参加在新加坡举办的国际贸易展会,新加坡旅游局就提供了双重课税扣除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杨敏虹对“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业务有一定的研究,她提醒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税收协定待遇时,要关注其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比如,“走出去”企业在新加坡取得的投资所得仅仅是消极所得新加坡开公司交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那么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可能很难被新加坡税务局认可,进而产生无法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申报纳税:
中新税制差异大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其生产的吸尘器畅销欧美国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应瑛介绍,2018年起,富佳实业计划拓展东盟市场。考虑到新加坡与东盟国家间友好的商业惯例和强大的双重征税协定基础,企业设立了子公司新加坡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投资越南,设立越南子公司及吸尘器生产基地,进军东盟市场。
应瑛告诉记者,新加坡的消费税税制较为特殊,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应当注意。新加坡的消费税政策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实行进项税抵扣机制,企业可以自愿进行消费税税务登记。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开公司交税,企业如果要抵扣消费税进项税,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税务发票,并以此为抵扣凭证,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以消费税进项税额冲抵消费税销项税额。如果在某个纳税期间内,企业可抵扣的消费税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超过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应瑛提醒企业,在新加坡,企业获得和开具的税务发票至少要保存5年,如果不符合账簿凭证保存规定可能会构成犯罪。
根据新加坡税法的相关规定,从2020纳税年度起,所有企业必须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估应税收入表,年度收入不超过100万新元且其预估应税收入为零的纳税人除外。新加坡税务局按“预估应税收入”评估每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收入,并向纳税人寄出评税通知。
杨敏虹告诉记者,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的时间与税款缴纳方式有所关联,如果企业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的时间较早,且使用电子转账系统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等相对灵活的纳税方式。如申请每月分期缴纳税款,应于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分期纳税,分期最多不超过10次。如果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3个月后才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则不允许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预估应税收入表,不但需要缴纳滞纳金,还可能构成违法。
转让定价:
审视交易合理性
一家由中资企业A企业投资成立的新加坡B企业因关联交易事项接受了新加坡税务局的询问调查。
A企业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的业务模式是由国内母公司A企业将产品销售至新加坡子公司B企业,再由B企业对外销售。由于B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等完全由母公司控制,且B企业连续两年呈亏损状态,因此新加坡税务局怀疑其有通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嫌疑。
为此,B企业严格按照新加坡税务局的要求准备了企业经营概况、交易情况、财务数据、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定价方式选择等相关资料,以完备的资料证明其仅承担营销职能,不存在研发、生产等功能,没有对商品进行实质性改变或增值,因此实质贡献较低,相比同类功能齐全的公司利润水平偏低,且由于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筹办费用较高,导致其连续亏损。最终,企业顺利通过了新加坡税务局的调查。
上述案例很值得赴新投资企业借鉴。近年来,新加坡税务局越来越重视对转让定价的审查。根据新加坡税务局发布的新条例,自2019年开始,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准备和保留同期转让定价文件和同期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税务局,以显示其关联交易价格在合理市场交易价格范围内。同时,新加坡税务局还推出了新的惩罚机制,并加大了违规的处罚力度。比如,如果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正确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纳税款100%~400%的罚金,甚至可能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处以监禁和罚款。
对此,杨敏虹建议赴新加坡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应当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确保企业的利润回报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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