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2)源自投资的收益新加坡公司税,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4)其他实质性所得。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税前扣除
(1)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2)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3)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4.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元。
以下费用可在获得该资产的当年报销:
(1)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2)发电机;
(3)机器人;
(4)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5)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知识产权(IP):截至2020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新加坡公司税,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
二、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的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三、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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