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新加坡成为高质量知识产权申请中心及区域性枢纽,国家专利制度自2013年以来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制定了2030年新加坡知识产权战略。在最近的一次修正中,专利法引入了第三方对发明的专利性提出授权前异议的条款及授权后复审的条款。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下属的检索和审查单位也已获得 WIPO 的认可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在质量和能力方面,IPOS 审查员精通英文和中文,有能力在不断增长的中国市场中搜索相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在审查效率方面,IPOS 现在是世界上最快的知识产权局之一,如果检索和审查请求与首次专利申请一起提交,在快速通道项目下,则最快可以在6到 9个月内授权。
保护类型和保护主题
新加坡专利制度为发明授予专利,前提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标准。新加坡专利制度下没有小专利(petty patents)或实用新型,所有专利申请都必须满足上述这些要求。
任何通常被认为会鼓励冒犯性、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发明都依法不被授予专利。
此外,工业适用性也有法定例外。与治疗人类或动物的手术或治疗方法或对人类或动物实施的诊断方法有关的发明不具有工业适用性。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物质或组合物的预期目的是用于上述所指的的治疗方法,就可以被认为具有工业适用性。
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不同新加坡公司注册要求,新加坡的立法没有明确列出不被授与专利权的相关主题。每项发明都是根据权利要求中定义的技术特征是否以结构、功能或数学术语来表示来确定其是否可以被授与专利权。专利审查员将根据英国判例Aerotel Ltd v Telco Holdings Ltd & Ord Rev (1 [2007] RPC 7) 中的 Aerotel/Macrossan 案例条款,根据发明的实际贡献对技术特征和专利主题资格进行评估。Aerotel/Macrosan 案例条款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特别相关。
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但是,与软件(通常是系统或方法类型)相关的权利要求是根据实际贡献是否与权利要求中定义的技术特征相关来评估的。
只要药物组合物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一般标准,就可以申请专利。对于新的医疗用途,IPOS 接受第一个医疗用途声明和第二个医疗用途声明形式的声明格式(瑞士式格式)。
新加坡上诉法院确认,发现不一定会导致发明新加坡公司注册要求,因此将发现与发明区分开来。这与分离或纯化的材料或微生物特别相关。从自然界中分离或纯化的材料或微生物不被视为发明,因此不可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发现了材料或微生物的新用途,那么这可能是可以被授权的专利主题的。
专利申请流程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一个关键优势在于,它为申请人提供了各种审查途径,以获得授权专利,具体取决于他们对成本的规划以及专利权稳定性的衡量。
最节约成本的审查途径是依赖经批准的外国专利局为相应专利申请出具的正面的最终审查报告,并根据新加坡专利法请求补充审查。在补充审查中,IPOS 对新加坡专利法的特定问题进行专利审查,其中不包括基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对发明的重新审查。在此途径下,当地审查员不会对现有技术文件进行进一步检索。然而,为了提高新加坡专利的质量,这条途径已经于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关闭,现在只适用于申请日在该日期之前的专利申请。也就是说,只有申请日在该日期之前的新加坡国家专利申请或PCT国际申请的新加坡国家阶段申请才有可能选择该途径。
希望获得强大专利的申请人—着眼于未来的执行专利权—可以要求 IPOS 提供完整的检索和审查报告,这是最昂贵的审查途径。
平衡的方法是一种联合审查,新加坡专利审查员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外国专利局的检索结果(或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进一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这是成本和专利权稳定性之间权衡的途径。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审查员可能会进行补充检索。
新加坡专利制度还提供了一个分开检索和审查的选项。这为申请人提供了在产生进一步审查费用之前执行检索的选择。然而,这很少被使用,因为检索和后续审查的成本比同时请求本地检索和审查更昂贵。
如果申请人收到否定的审查报告,系统会在申请被驳回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授权前复审请求提供一次机会上诉。在适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同时修改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以克服审查意见。但是,复审仍由专利局进行。
专利局做出的决定(例如,授权专利的有效性)通常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例如,专利局撤销已授予专利的决定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但是,也有专利注册官拥有全权酌情权的例外情况(例如,确定专利摘要和从公布中省略任何主题)。
为配合新加坡成为智慧国家的努力,IPOS 于 2020 年 5 月 1日发起了专利申请快速通道项目,这个项目适用于所有的技术领域。只要是在新加坡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在该快速通道下,并满足特定条件如权利要求不能多于20项的前提下,直接了当的专利申请最快可以6个月被授权,非直接的专利申请也可以最快在9个月内被授权。
作为新加坡国民或居民的申请人可以向 IPOS 作为国际局的受理局提交专利合作条约 (PCT) 申请。2015 年 9 月 1 日,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第一个被指定为国际检索机构 (ISA) 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 (IPEA) 的国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可以提交中文 PCT 申请。这包括通过 IPOS 作为受理局提交 PCT 申请表。以这种方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在 IPOS 以 ISA 和 IPEA 的身份进行了中文国际检索。
在新加坡授予的专利可以在柬埔寨重新注册,前提是该新加坡专利的申请日期为 2003 年 1 月 22 日或之后,并且符合柬埔寨对专利性的要求。在新加坡授予的专利也可以在老挝重新注册,前提是该新加坡专利的申请日期为 2002 年 1 月 17 日或之后,并且符合老挝对专利性的要求。
第三方挑战——异议和无效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第三方对发明的专利性提出授权前异议的新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方意见书可在审查员发出最终审查报告前提出。第三方意见书提出后,注册处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并发送向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书的副本。审查员必须采纳此第三方意见书进行审查,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书可由代理人提交。
在最近的这次修正中,新加坡专利制度也加入了第三方可以提出授权后复审程序的新规则。
在这些新规则之前,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的唯一方法是对已授权专利的撤销程序。专利的撤销是一项授权后行动,只能在 IPOS 发起。但是,可以就 IPOS 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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