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先锋一对一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图)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具体情况如下:3、本次收购完成后,东华汽车持有“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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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现反弹急先锋 本周抄底三步走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或“东华新加坡”)与Petredec Limited(以下简称“出租人”或“PETREDEC”)签署了《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由出租人新建3艘5万吨级(约84000立方)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租赁给承租人运营(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截止目前,上述三艘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均已全部交付运营。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同意就有关事项,按照合同约定组成伦敦仲裁庭,提交仲裁。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仲裁庭所在地:英国伦敦

仲裁相关的船舶:SILVIO

双方已于近日确认伦敦三人仲裁庭组庭完成,东华新加坡已于2017年1月2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与仲裁相关的申请及抗辩理由。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双方当事人

(1)申请人:Petredec Limited(以下简称“PETREDEC”)

成立日期:1980年2月20日

注册地址:3rd Floor, Par La Ville Place, 14 Par La Ville Road, Hamilton, Bermuda

董事:Don P Dunstan, Arthur E M Jones, Deborah L Davis 、 Abdullah A. Al-Mosa

主要业务范围:液化气的国际贸易、液化气船舶拥有、液化气船舶投资、液化气船舶租赁。

上述出租人最终控股股东为Charles Fearn先生,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交易所涉及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2)申请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新加坡”)

成立日期:2011年9月23日

注册地址:19 Keppel Road #03-05 Jit Poh Building Singapore 089058

注册资本:5000万美金

主要经营范围:石油及液化石油气等能源类产品的国际贸易。

东华新加坡为本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2、PETREDEC的仲裁请求

(1)裁决PETREDEC拒绝遵照东华新加坡指令行为合法;

(2)裁决东华新加坡的行为构成对租约的毁约;

(3)裁决东华新加坡支付PETREDEC在该租约下到期未付的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

3、东华新加坡的仲裁请求

(1)东华新加坡在租约下有权要求船舶全球运营;

(2)要求PETREDEC赔偿因其拒绝履行东华新加坡的航次指令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利息、仲裁的费用等。

4、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华新加坡与PETREDEC签订了VLGC SILVIO的期租合同。东华新加坡为该船承租人。相关船舶已于2016年3月份交付使用。由于出租人Petredec Limited多次拒绝执行承租人东华新加坡合法的航次要求,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进行航运安排,已经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经营需要。2016年10月21日,承租人发出航次指令,再次要求船舶按承租人的指令行驶,船东拒绝前往并将该船抛锚在巴西,严重影响了期租人在租约下全球运营的自由。为此,承租人东华新加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就该船发出停租指令。双方多次协商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决定提交伦敦仲裁来裁决。

东华新加坡与PETREDEC现已经就其中的SILVIO号组建了伦敦三人仲裁庭,预计另外两条船SANSOVINO、SUNSTAR将采取同样方式在伦敦进行仲裁。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在该事项仲裁中,如果仲裁结果有利于东华新加坡,则会有利于东华新加坡合理调配所租赁船舶的运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总体物流控制能力,提高整体采购能力和成本控制力;如仲裁结果不利于东华新加坡,则东华新加坡未来所租赁上述三艘船舶的运营和航行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该仲裁事项尚未审理,故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收购“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拟由东华汽车出资1700万元收购“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

2、本次收购前,“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4月9日,注册地址为:宝应县氾水镇运河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得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总资产为625.41万元,总负债为566.0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9.37万元。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为1,064.15万元,净利润为10.1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收购完成后新加坡石化公司,东华汽车持有“宝应县金范水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授权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收购事项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本次交易对象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投资设立昆山优能火燃气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终端零售市场占有率,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优洁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洁能”)投资设立“昆山优能火燃气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拟由苏州优洁能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投资设立“昆山优能火燃气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注册资本300万元(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工商登记为准),出资比例为100%。

2、同意“昆山优能火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的销售;燃气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3、授权苏州优洁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办理签署与该公司设立、项目申请等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有权依据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在香港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控股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基石化”)分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两家子公司,以拓展海外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一)由宁波福基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1、拟由宁波福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实际名称以商业登记证为准),公司拟注册资本1万港元(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商业登记证为准),出资比例为100%。

2、同意该公司经营范围:新型烯烃类材料国际贸易(实际经营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3、授权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办理签署与该公司设立、项目申请等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有权依据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由扬子江石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1、拟由扬子江石化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实际名称以商业登记证为准),公司拟注册资本1万港元(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商业登记证为准),出资比例为100%。

2、同意该公司经营范围:能源、石化国际贸易(实际经营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3、授权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办理签署与该公司设立、项目申请等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有权依据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24.5亿元人民币(原授信额度9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191.36亿元,其中:东华能源60.78亿元,控股子公司130.58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100.82亿元,其中:东华能源28.69亿元,控股子公司72.13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2.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二年。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给予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二年。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七、《关于注销张家港东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提高管理效率和运作效率,降低公司管理成本,结合公司业务情况的调整安排,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注销张家港东华运输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张家港东华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8日,注册资本2,800万元,住所为张家港市德积镇栏门村(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华能源公司102、105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截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7,441,332.03元,总负债300.47元,所有者权益27,441,031.56元。2016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实现经营利润-24,779.27 元,净利润-38,172.27元。

董事会认为上述项目公司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均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业务开展缓慢,现根据公司业务规划,为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拟注销上述公司。本次注销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基”)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16.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详细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 注册资本7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 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危化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21,007.39 万元,总负债 76,973.10 万元,所有者权益 44,034.29 万元,资产 负债率 63.61%。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76,211.55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2,507.18 万元,净利润 1,875.24 万元。

2、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5-2室,经营范围为: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14,522.09万元,总负债198,791.18万元,所有者权益115,730.91万元,资产负债率63.2%。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经营利润341.84万元,净利润258.4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京东华、宁波福基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宁波福基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宁波福基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 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宁波福基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8.09亿元,东华能源为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4.89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1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33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46.31亿元,占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43.40%。

2、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3.21亿元。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加坡石化公司,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9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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