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为了吸引更多基金公司到新加坡,正在计划着手修订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使现有法令对基金有限合伙企业(fund limited partnerships)更具吸引力,并更新针对所有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的现有条文。
新加坡政府昨日(2021年10月4日)就修订内容展开公众咨询,邀请公众提出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
为确保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框架与企业的需求保持同步,并进一步加强新加坡作为基金管理和注册枢纽的领先地位,ACR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去年已向利益相关者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公司征求意见。根据收到反馈新加坡 投资基金公司,ACRA在审查有限合伙企业法之后做出一系列修订建议。
首先,ACRA 提议引入“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定义,并将有限合伙法案的某些条款仅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合伙”)。符合必要定义的现有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重新指定为基金有限合伙人。
正在引入的一些仅适用于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拟议条文和修订如下:
第一、 基金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权益的转让方面将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只要获得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将变更有限合伙人,而不会解散合伙企业。
第二、 合伙法(Partnership Act)第28条和第30条关于竞争业务的限制不适用于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第三、 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会对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负有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
ACRA也建议修订以更新和阐释有限合伙企业法中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规定,例如扩大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可以诉诸法律形式以让有限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
另一方面,企管局建议修订有限合伙企业法的第一附表,以及征询是否有需要或必要为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引入迁册(re-domiciliation)框架,这类似企业和可变动资本公司(VCC)的迁册框架。
新加坡福智霖集团私人客户服务合伙人Luca认为新加坡 投资基金公司,新加坡作为亚洲甚至全球重要的在岸基金设立地,近年来,持续推出和完善投资基金制度的设计,例如可变动资本公司(VCC)和现在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保持其在全球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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