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的收入分配是否应纳税?
每个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分配的性质、税务处理和适用期/评估年度 (YA) 反映在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发布的年度分配报表中。除非另有说明(例如,收入分配免税或收入分配是资本返还),否则REIT分配在 CDP 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评估年度 (YA) 中应纳税。如果收入分配是应税的,贵公司必须在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 CDP 报表中指明的总收入报告为应税收入。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以下网址:
3.出售碳信用额度所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税?
一般所得税原则将适用于确定出售碳信用额度产生的收入是否应纳税。这将取决于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对于从事碳信用额度交易的公司,交易产生的收入属于收入性质。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商业用途购买了碳信用额度,但随后出售了该信用额度,则所得收入将被视为该公司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4.我的公司从事电脑销售业务。如果我将一些计算机从交易库存中转移给员工办公使用,这种转移是否需要纳税?
这些计算机是公司的交易存货,在它们被用于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以外的目的之日起就被视为已售出。根据交易股票在转让之日的公开市场价值计算的由此产生的利润或损失计入收入账户,因此应纳税或扣除。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以下网址:
5.存放在海外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来源的境外收入”)并用于向我公司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一级免税股息,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需纳税?
不。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境外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所以不征税。但是,此前提是一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新加坡 开公司,并且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进行的任何实际汇款、转账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6.我的公司有外国来源的收入,这些收入保存在海外(“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为了向不记名股东支付一级免税股息,我公司将来自外国的离岸收入从离岸银行账户转移到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那么,这些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并需纳税?
不。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因此不征税。但是,此前提是一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银行账户中,并且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进行的任何实际汇款、转账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7.如果收入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动产新加坡 开公司,应征税的外国收入金额是多少?
用于购买资产的外国收入金额应纳税,而不是该资产被带入新加坡时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市场价值。
8.我的公司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它有一个外国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收入或资本金,并支付贸易和非贸易目的的费用(即银行账户具有来自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和资本来源的混合资金池)。我公司希望只将资本金汇入新加坡。我的公司如何向 IRAS 证明只有资本金已汇出?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IRAS 将接受汇出的资金作为资本金:
①贵公司可提供汇回日期前的境外来源的离岸收入资金和资金来源的账目,并证明汇回新加坡后留在新加坡境外的资金不少于未返回的境外来源的离岸收入金额。为确定尚未汇回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的金额,IRAS 允许在境外收入账户上发生的任何海外损失抵消境外来源的离岸收入。
②贵公司可证明汇回新加坡的金额不超过汇回日之前的资本金扣除资本项目损失后的金额。
假设,贵公司有1000新币的境外收入和500新币的资本金用于在第一年获得1500新币的海外投资。随后在第二年以1800新币的价格处置海外投资,并将收益带入新加坡。则,1000 新币的源于国外的离岸收入被视为汇入新加坡,并且将在第二年征税。其中,500新币的资本金不征税,而剩下的300 新币的销售利润的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它是收入还是资本收入。
使用上面的相同示例,只有部分收益(即500新币)被带入新加坡。由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用于收购投资的资本金,IRAS 接受只有资本金被汇回。
9.我的公司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我公司用于偿还贷款(用作我公司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的营运资金)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并需纳税?
是的。“因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并不局限于已被申报为新加坡所得税目的的可扣税费用的贸易债务。它适用于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产生的任何债务(例如,因收购贸易或业务资产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为收购此类资产而获得的贷款)。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构成“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应纳税。
10.我的被动投资控股公司仅获得被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投资收入(例如外国利息收入或外国租金收入)。我公司用于支付海外费用(例如海外专业费用或利息费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并需纳税?
不。您的被动投资控股公司不被视为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因此第10(25)(b)条不适用。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因此不征税。但此前提是海外费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离岸银行账户,并且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海外费用而进行的任何实际汇款、转账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11.我的公司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我公司用于清偿非贸易债务(例如购买与我公司的新加坡贸易或业务无关/相关的海外投资)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并需纳税?
否。海外投资与贵公司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无关/不相关,因此第10(25)(b) 条不适用。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因此不征税。但此前提是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债务偿还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离岸银行账户,并且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海外投资而进行的任何实际汇款、转账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12.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不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除了不符合《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要求的新加坡注册办事处外,其他要求均符合,并且我司所有的业务运营均在新加坡境外开展。我司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汇入新加坡是否视为在“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并需纳税?
贵公司是在新加坡经营还是从新加坡经营是需要判断的,对于在新加坡没有业务存在的非税务居民新加坡注册公司,IRAS 将审查事实和情况(例如,在新加坡注册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业务活动的性质、公司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地点) 以确定收入是否应纳税。
13.外国工人税 (FWL) 退税是应税支出吗?
不是。FWL回扣是对之前支付的FWL的退款,因此不被视为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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