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解析(新加坡投资阿联酋公司)

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在这部分内容中,报告介绍了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包括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GSFTA)、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海合会第一次与非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新加坡继2004年与约旦签署协定以来第二次与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报告|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解析(新加坡投资阿联酋公司)

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

1月14日,博鳌亚洲论坛在京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今日分享的是报告的第二章的部分内容。在这部分内容中,报告介绍了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包括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GSFTA)、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本文分享的是对前两者的概述。(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

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

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GSFTA)

01 协定简况

海合会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06年11月启动,经过四轮谈判,于2008年12月签署《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海合会第一次与非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新加坡继2004年与约旦签署协定以来第二次与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2013年批准协定所有条款。该协定于2013年9月1日生效,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电子商务、经济合作、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等内容。

02 协定特点

①货物贸易。新加坡对海合会100%商品实施零关税;海合会对新加坡96.6%的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海合会自新加坡进口额的98%~99%。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协定规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需经过充分加工,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还对10种特殊商品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做出规定,其中,对菜籽油等两种商品,要求非原产材料适用税则归类前6位发生改变(CTSH)规则;对食盐、饮料等8种商品,要求非原产材料适用税则归类前4位发生改变(CTH)规则。在2008年12月15日的换文中,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等海合会成员承诺在GSFTA生效1年过渡期内承认新加坡的清真标准和清真商标,这是海合会首次承认新加坡的清真标准,新加坡认证的清真食品可出口至海合会清真市场。

②服务贸易。GSFTA在服务贸易领域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开放。海合会众多成员首次对新加坡做出了高于WTO框架下GATS的承诺,例如,阿联酋将专业服务公司内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从49%提高到75%,卡塔尔在WTO框架下并未对外资持股比例做出承诺,但在GSFTA中承诺对新加坡专业服务企业新资持股比例可达到49%。通过GSFTA,新加坡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合会成员的法律、建筑设计、教育、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得到很好改善。

在法律服务领域,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允许新加坡法律服务公司持股比例达100%。

在建筑服务领域新加坡投资阿联酋公司,阿联酋、阿曼和巴林均将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承诺升级,阿联酋、阿曼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从49%分别上升到75%、100%,巴林未在WTO做出相关承诺,但在GSFTA中承诺对新加坡建筑服务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达100%。

在教育服务领域,阿联酋、阿曼和巴林均未在WTO做出相关承诺,但在GSFTA中对新加坡教育服务企业予以开放,新加坡在阿联酋进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领域的投资还可享受新资100%持股的待遇。

新加坡对海合会成员国开放了12个服务部门的众多分部门,包括法律、审计、税务、建筑、牙医等专业服务领域及通信、建筑、销售服务领域等。

在自然人移动领域,GSFTA保障参与贸易与投资的自然人移动享有合法权益,但自然人仅限双方成员国的国民或有双方国家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对第三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的自由流动不予保护。

③投资。GSFTA未针对投资设立专门章节,但还未与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担保协定(IGA)的海合会成员承诺在协定生效两年内尽快与新加坡签署。截至2019年12月,新加坡已分别与巴林(2003年)、沙特阿拉伯(2006年)、阿曼(2007年)、科威特(2009年)、阿联酋(2011年)签署投资协定,海合会成员中仅有卡塔尔尚未与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协定。

④其他规则。政府采购方面,GSFTA双方承诺保持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海合会国家在采购货物或服务时,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公司10%的价格优惠,使得新加坡公司享受与海合会国家公司相同的优惠待遇。经济合作方面,双方重点关注领域包括信息和通讯(ICT)、媒体、能源、电子商务、清真标准和清真商标、航空服务和商旅服务等。电子商务方面,双方承诺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进出口不予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此外,在阿联酋与新加坡的换文中,阿联酋指出,在能源资源领域阿联酋享有专属管辖权、最终裁决权,GSFTA中涉及能源资源领域的内容(含争端解决中能源资源的相关内容)在阿新两国之间无效,阿联酋不承诺给予新加坡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换文同时指出,若阿联酋日后在FTA能源资源领域给予其他国家权利,新加坡可享受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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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

01 协定简况

2006年12月,印度与日本宣布将两国关系升级为“战略与全球伙伴关系”,并正式组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联合工作组。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印度和日本进行了14轮谈判,最终于2011年2月16日在东京签署《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等规则议题。2011年6月30日新加坡投资阿联酋公司,两国交换外交照会通知,IJCEPA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02 协定特点

①货物贸易。从总体开放水平看,印度和日本双边贸易94%的商品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其中涉及印度从日本进口额的90%以及日本从印度进口额的97%。印度关税减免的税目为87%左右,其中,17.41%的税目自协定生效起立即实施零关税(大多数为纺织品),66.32%的税目在10年内逐步降为零,其余产品在5年或7年内降为零。印度的除外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水果、香料、小麦、香米、食用油、葡萄酒和烈酒、汽车及零部件等工业产品。日本关税减免的税目达到93%左右,其中,87%的税目自协定生效起立即实施零关税,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在10年内取消,极少部分产品关税在7年内或15年内取消。日本的除外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皮革领域,主要包括大米、小麦、食用油、牛奶、糖、皮革和皮革制品等。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为合格价值成分不低于离岸价的35%,且税则归类前6位发生改变。对原产货物的判定还适用累积规则和微量标准。

②服务贸易。IJCEPA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服务贸易领域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其中,印度做出了远高于WTO的承诺水平,开放了11个部门29个分部门,其中,新增分销、教育、环境、娱乐文化及体育、运输5个新部门及下设的10个分部门,原有开放部门中新增房地产、租赁、导游3个分部门,其他部门的开放程度也有所提高。日本由于已经对WTO做出了相对较高水平的承诺,在IJCEPA中新增部分不多,仍开放11个部门,分部门新增邮递、快递以及其他教育服务,达到45个。自然人移动方面,印度给予进入或临时居留的日本人一些特殊待遇,日本则放宽了专业人员的签证条件。

③投资。IJCEPA采用负面清单,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给予对方投资者在获得司法帮助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还规定了业绩要求禁止条款。允许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如果在6个月之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则可以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如投资者已向法院或行政机构提请解决投资争端,且未在30天内撤回,则不得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

④其他规则。IJCEPA还包括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改善商务环境、合作等,但大多仅具象征意义,实质性内容不多。知识产权方面,简化知识产权的管理程序,提高公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政府采购方面,确保政府采购措施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指定联络点并加强信息交流;竞争方面,在控制反竞争活动方面加强合作,遵循非歧视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改善商务环境方面,设立分委会、咨询小组和联络处,以促进商务环境的改善;合作方面,涉及环境、贸易和投资促进、基础设施、信息与通信技术、娱乐和信息、冶金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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