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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定要求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被投资企业为境内非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股东的身份分为个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这四种类型。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的纳税地点需要根据股东身份信息来确定。
一、股东为个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不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新加坡私人公司转让流程,个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受让方的类型不影响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判定。
比如:北京市民张三在上海设立一家甲公司,张三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江苏的乙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上海的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在北京,也不是在江苏。乙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上海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如果乙公司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张三应在上海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义务。
二、股东为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分为境内注册成立居民企业和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转让股权成本和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注册成立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为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如营业执照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为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亏损)的纳税地点和受让方无关。
三、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一)股权转让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该所得为积极所得,以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该所得为消极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以所得发生地,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比如:新加坡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京京公司新加坡私人公司转让流程,新加坡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2020年6月,新加坡公司将持有京京公司股权30%溢价转让给上海甲公司,将持有京京公司股权60%溢价转让给美国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甲公司应在上海,而不是北京的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乙公司在美国,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应由新加坡公司在北京、京京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股东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伙人为企业和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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